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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祥、陈文娟等与莫文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一初字第770号 原告陈德祥。 原告陈文娟。 原告陈慧玲。 被告莫文坤。 案由:生命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9日 待裁事项:原告陈德祥、陈文娟、陈慧玲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鹿民一初字第770号

原告陈德祥。

原告陈文娟。

原告陈慧玲。

被告莫文坤。

案由:生命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9日

事项:原告陈德祥、陈文娟、陈慧玲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陈德祥、陈文娟、陈慧玲负担。

审判员  卢红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世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