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一初字第770号 原告陈德祥。 原告陈文娟。 原告陈慧玲。 被告莫文坤。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9日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陈德祥、陈文娟、陈慧玲负担。 审判员 卢红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世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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