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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胡伟、蒋红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字第8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27号。 代表人郭玉龙,行长。 被执行人胡伟。 被执行人蒋红莲,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蒋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字第8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州县支行,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27号。

代表人郭玉龙,行长。

被执行人胡伟

被执行人蒋红莲,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蒋述富,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蒋春,个体工商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75700.48元。但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春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蒋春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的存款13170元(户名:蒋春,帐号:32×××35)至灌阳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莫 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