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二初字第508号 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莫美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黄勇,该公司信贷员。 被告廖捷。 被告陶引凤。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捷、陶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廖捷、陶引凤借款已经结清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撤诉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舒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