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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曾某。 被告龙某。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曾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一初字第788号

原告曾某

被告龙某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曾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舒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