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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臣与陈雯、孙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1572号 原告王凤臣。 委托代理人蒋景,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宇辉,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雯。 被告孙闫。 被告赵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1572号

原告王凤臣。

委托代理人蒋景,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宇辉,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雯。

被告孙闫。

被告赵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臣诉被告陈雯、孙闫、赵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凤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47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韦乐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朱 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