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象民初字第1550号 原告秦文丽。 委托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丽与被告张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文丽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文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4元,已减半收取25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韦乐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王若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