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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丽与张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象民初字第1550号 原告秦文丽。 委托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丽与被告张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文丽于2014年12月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象民初字第1550号

原告秦文丽。

委托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丽与被告张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文丽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文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4元,已减半收取25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韦乐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王若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