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1023号 原告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1510734-6. 法定代表人邬文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勇,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音芸,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文彬。 被告唐冰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文彬、唐冰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韦乐芳 代理 审 判员 石小娟 人民 陪 审员 倪毓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朱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