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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啟昌、陆利心等与蓝志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银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陆啟昌。 原告:陆利心。 被告:蓝志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啟昌、陆利心诉被告蓝志丘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银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陆啟昌。

原告:陆利心。

被告:蓝志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啟昌、陆利心诉被告蓝志丘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啟昌、陆利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陆啟昌、陆利心负担。

审 判 长  汪 丰

人民陪审员  姚兆锋

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兴娜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