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灌执裁字第39-3号 申请执行人:宋豫桂。 被执行人:蒋小忠。 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小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豫桂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小忠自愿于2012年4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宋豫桂185000元;申请执行人宋豫桂自愿放弃其他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蒋小忠于2012年4月27日将执行标的款交至本院执行专户,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将执行标的款18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宋豫桂,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准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新建 审 判 员 谢良豪 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书 记员 申桂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