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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刘裕与阳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二初字第637号 原告廖刘裕。 被告阳建雄,1993年9月28日,出住柳州市鹿寨县中渡镇东街100号之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9日 开庭时间:2015年11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二初字第637号

原告廖刘裕。

被告阳建雄,1993年9月28日,出住柳州市鹿寨县中渡镇东街100号之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

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9日

开庭时间:2015年11月10日

被告阳建雄承认原告廖刘裕请求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但以目前无收入为由,要求延期一年时间还款,原告廖刘裕不同意,要求被告一周内还清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建雄偿还原告廖刘裕借款1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阳建雄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卢红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