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唐丽珍、梁振华等与桂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象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唐丽珍, 原告梁振华, 委托代理人唐力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洋伶,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桂林市文明路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象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唐丽珍,

原告梁振华

委托代理人唐力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洋伶,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市民医院,住所地:桂林市文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钱畅,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兴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珍、梁振华与被告桂林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丽珍、梁振华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丽珍、梁振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37.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韦乐芳

人民陪审员  林 媚

人民陪审员  刘慧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若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