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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吴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吴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韦乐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小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