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一初字第1112号 原告何天送。 委托代理人郭华,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梁政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天送与被告梁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天送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天送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天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天送负担。 审判员 黄炳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