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那民一初字第41号 原告黄忠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文权,那坡县司法局政府法律援助者。 被告梁瑞军,农民。 王振文诉梁瑞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忠强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忠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叶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党家骏 审 判 长 叶 琳 审 判 员 叶 琳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