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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广西金丰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金湖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北法执字第56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0号时代名城南楼。 代表人戴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禄辉,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华斌,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北法执字第56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0号时代名城南楼。

代表人戴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禄辉,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华斌,北京巿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金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金湖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金湖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金湖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镇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军,居民。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广西金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讼阶段律师代理费136722元;2、广西金湖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方军对广西金丰旺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广西金丰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存共25443元;4、广西金丰旺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3项确定债务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有权对广西金湖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钦州巿钦北区大垌镇南北二级公路东侧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钦国用(2010)第C0793号及钦国用(2010)第C0794号]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本息及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与广西金湖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金丰旺投资有限公司、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钦北民初第73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西金湖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钦州巿钦北区大垌镇南北二级公路东侧的两幅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钦国用(2010)第C079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416.26㎡及钦国用(2010)第C079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58.37㎡]及被执行人方军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钦州巿钦北区大垌镇南北二级公路东侧的四幅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钦国用(2005)第C036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8㎡、钦国用(2005)第C03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8㎡、钦国用(2005)第C036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8㎡、钦国用(2005)第C037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8㎡)进行了查封;在执行阶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具备执行条件,目前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而同意本院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具备执行条件,目前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凤富

审判员  曾繁积

审判员  杜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