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灌执恢裁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乐红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苏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运光。 被执行人灌阳县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苏东村。 法定代表人蒋正结。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阳县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张乐商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阳县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阳县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灌阳县千家洞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灌阳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9070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9070元(户名:桂林市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号:32×××81,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合作银行)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帐号:32×××75,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新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