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古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初(二)字第208号 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燎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中厚,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古键。 本院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初(二)字第208号

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燎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中厚,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古键。

本院在审理关于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贾古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柳州市安源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