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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合实业股份公司与广西中闽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合实业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843号1幢。 法定代表人翟大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中闽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合实业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843号1幢。

法定代表人翟大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中闽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和玉洞大道交界处钢材市场西A1-1铺面。

法定代表人周康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宝合实业股份公司与广西中闽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广西中闽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上海宝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2015)良执字第25号案件已经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冯雪萍

审判员  曾石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