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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少敏与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兰少敏。 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沙大道432号滨江丽景花园第19栋1单元19-1-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康雯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兰少敏。

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沙大道432号滨江丽景花园第19栋1单元19-1-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康雯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少敏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汇来执行款3713.88元。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兰少敏到本院领取执行款3663.88元,本案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喜杰

代理审判员  吕 繁

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文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