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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山、李佳恒等与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中民诉前保字第1号 申请人陈小山,男,住柳州市。 申请人李佳恒,男,住柳州市。 申请人杨姗桦,女,住柳州市。 被申请人黄健,男,住柳州市。 被申请人陈月燕,女,住柳州市。 被申请人黄磊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中民诉前保字第1号

申请人陈小山,男,住柳州市。

申请人李佳恒,男,住柳州市。

申请人杨姗桦,女,住柳州市。

被申请人黄健,男,住柳州市。

被申请人陈月燕,女,住柳州市。

被申请人黄磊,男,住柳州市。

被申请人郑良萍,女,住柳州市。

因四被申请人逾期未归还借款且有可能转移其财产,申请人陈小山李佳恒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月燕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某某号、位于广西柳州市桂柳路某某号房产两套,查封被申请人郑良萍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上游路四区东一区某某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月燕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某某号、位于广西柳州市桂柳路某某号房产两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郑良萍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上游路四区东一区某某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申请人陈小山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北雀路某某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查封申请人李佳恒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映山街某某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芷 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