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灵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鸿林(绰号:三九),居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廷幸,灵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鸿林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5年1月27日、2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鸿林及其辩护人黄廷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鸿林和曾某(另案处理)为筹措毒资,携带一条伸缩铁棍,由曾某驾驶一辆红色的女装摩托车搭乘被告人黄鸿林窜到灵山县陆屋镇富久村委会富久小学旁的“T”字路口处时,驾车逼挤李某使其停车。被告人黄鸿林伸手夺取李某挂在身上的一只青色手提包。李某拉位手提包不让被告人黄鸿林抢走,被告人黄鸿林用力扯断包并将包抢走,导致李某的儿子刘某从车上摔下大哭。两人在驾车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包掉在地上,被告人黄鸿林下车捡起包想再上车逃跑时,被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张某抓住,曾某见状则驾车逃跑。被告人黄鸿林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张某互相拉扯,导致被害人张某双膝部、右腹部受伤。最终,被告人黄鸿林还是被群众制服。被抢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70元和一台价值人民币1199元的魅族牌MX2智能手机。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灵山县陆屋镇中心卫生院伤情简介,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证人曾某的证言及指认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黄鸿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鉴字(2014)5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灵)公(刑)鉴(伤检)字(2014)0220号鉴定文书,灵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鸿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黄鸿林夺包时,没有逼挤停被害人,也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拉扯,整个过程没有人倒地。被告人黄鸿林未能当场劫取财物,属于犯罪未遂,且属抢夺转化为抢劫。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黄鸿林和曾某(另案处理)为筹措毒资,经商量后,携带一条伸缩铁棍,由曾某驾驶一辆红色的女装摩托车搭乘被告人黄鸿林窜到灵山县陆屋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对面的一个路口处伺机抢包,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鸿林和曾某在见到被害人李某身挂一个女式手提包,驾驶电动车搭着一个小孩往附近的小学开去,曾某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李某至陆屋镇富久村委会富久小学旁的“T”字路口处时,将被害人李某的电动车靠墙逼挤停下,被告人黄鸿林伸手拉扯被害人李某挂在身上的一只青蓝色手提包欲夺走。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黄鸿林一起拉扯并大声呼叫,最终被告人黄鸿林还是将包扯断夺走,被害人李某在与被告人黄鸿林拉扯过程中,电动车倒地,刘某(被害人李某的儿子)从车上摔下大哭。被告人黄鸿林和曾某在驾车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包掉在地上,被告人黄鸿林下车捡起包想再上车逃跑时,被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张某抓住,曾某见状则驾车逃跑。被告人黄鸿林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张某互相拉扯,导致被害人张某双膝部、右腹部受伤。最终,被告人黄鸿林还是被群众制服并移交给灵山县公安局陆屋派出所民警。当日,被告人黄鸿林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被抢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70元和一台价值人民币1199元的魅族牌MX2智能手机。破案后,民警将追回的上述物品发还了被害人李某。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30日17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陆屋镇富久村委会富久小学旁的“T”字路口处,被两名男子抢包,要求出警处理。灵山县公安局陆屋派出所出警后,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已被群众制服的被告人黄鸿林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被告人黄鸿林被刑事拘留。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黄鸿林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情况。 3、灵山县陆屋镇中心卫生院伤情简介,证实被害人张某于2014年11月30日18时30分许,到灵山县陆屋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经诊断,被害人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11月30日17时30分许,其斜背一只青色的女式手提包在背上,驾驶电动车搭乘儿子到灵山县陆屋镇富久村委会白坟面村委会其姐夫家吃饭。当其行驶到陆屋镇富久村委会富久小学旁的“T”字路口处时,从其后面有两个男子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从左边追上并逼停在其车头前,其停车后,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被告人黄鸿林)伸手抢其身上的手提包,其下意识一边用手拉住其的包,一边用手扶着电动车,并大声呼喊“有人抢包”。由于那男子用力拉扯,导致其儿子从车上摔下并大声哭。那男子将包抢到手后,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就猛的讯速掉头逃跑,但没有开出几米远,手提包掉在地上。其想去捡回来,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就停下车,抢包的男子下车捡起包。其在地上捡起一个玩具车砸中抢包男子的后背,抢包男子转身骂其。这时,闻讯赶到的村民(被害人张某)抓住抢包男子,开车的男子见状即开车逃离现场。抢包男子为抗拒抓捕与村民互相拉扯,村民被拉倒在地上,最后抢包男子还是被村民制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李某能辨认出抢其包的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黄鸿林。 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刘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其与刘某在门口聊天时,见到一个驾驶电动车的女人搭乘一个小孩在富久村委会富久小学旁的路边围墙边处被两个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超车并逼停。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被告人黄鸿林)用手去抢那女子(被害人李某)身上的手提包,那女子一边拉着自己的包,一边用手扶着电动车,还大声呼喊“有人抢包”。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与那女子拉扯一两下后,就将包抢到手,这时,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掉头想加速逃跑,刚刚抢到手的包掉在地上,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下车捡包后欲上摩托车逃跑时,被其抓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开车逃离现场。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强烈反抗想挣脱其手,在拉扯中其被拉跌在地上,该男子的身上掉下一条铁棍到地上,该男子想捡起时,被其制止。最后该男子还是被其与群众一起控制住。另证实,其在制服该男子的过程中,由于该男子的反抗,其的膝盖、腹部都受伤了。被害人张某能辨认出穿蓝色衣服的抢包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黄鸿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