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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吕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846号 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柳州市荣军路东三巷131号紫荆花园5-2-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员工。 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846号

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柳州市荣军路东三巷131号紫荆花园5-2-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吕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吕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相应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