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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联明与曹书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曹联明。 被执行人曹书华。 本院在执行曹联明申请执行曹书华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曹联明。

执行人曹书华。

本院在执行曹联明申请执行曹书华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传松

审 判 员  卢志平

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