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曹联明。 被执行人曹书华。 本院在执行曹联明申请执行曹书华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传松 审 判 员 卢志平 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