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一初字第719号 原告黄刚。 被告罗雨顺。 被告黄建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与被告罗雨顺、黄建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刚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刚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刚负担,退回给原告黄刚275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刚负担。 审 判 长 黄炳强 代理审判员 李海连 人民陪审员 黄秀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珍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