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中民诉前保字第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负责人杨大志,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柳州市冠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小荣,男,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申请人陈娟,女,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申请人黄荣华,男,住福建省福州市。 因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小荣、黄荣华等人的房产共二十六套,申请人已出具《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金融机构信用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小荣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北雀路某某号,位于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某某号、某某号、某某号,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25栋某某号房产共十五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黄荣华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23-某某号房产十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陈娟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白沙路某某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季 念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刘晓竹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