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陆国平。 被执行人韦美初, 被执行人秦寒梅。 本院在执行陆国平申请执行韦美初、秦寒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另案(2015)融安执字第220号案件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东路26号房屋,目前进入拍卖程序,由于本案将到结案期限,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屋有余款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