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683号 原告汪会平,男,住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汪会平诉被告佛山市宏德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市宏德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佛山市宏德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提起诉讼,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先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立案,且(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683号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佛山市宏德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本院虽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被告佛山市宏德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汪会平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91号,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汪会平诉佛山市宏德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佛山市宏德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芷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