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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端与苏永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义端。 被执行人苏永康。 本院在执行义端申请执行苏永康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全部抵押银行,根据目前市场价格,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义端。

执行人苏永康。

本院在执行义端申请执行苏永康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全部抵押银行,根据目前市场价格,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银行债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