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义端。 被执行人苏永康。 本院在执行义端申请执行苏永康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全部抵押银行,根据目前市场价格,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银行债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