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执字第111号 被执行人莫某某,现在钦州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莫某某罚金一案,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莫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江门市逢江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序飞 审判员 田应泽 审判员 杨永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