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妮丹。 被执行人曾慧科。 本院在执行李妮丹申请执行曾慧科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2015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419934元及执行费6199元,本院已(2015)融安执字第4号案件对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01号1栋第5层02号商品房一套依法委托柳州市三利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5年8月18日叶建莲以242000元最高价竟买成交。所得款项242000元先支付优先受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抵押贷款本息152262元及评估费3022元后,余款86715元由韦宝构与另案债权人李妮丹、兰丽萍按债权比例分配,李妮丹应得款12734元。上述款项已支付给当事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 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