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兰少敏。 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沙大道432号滨江丽景花园第19栋1单元19-1-1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康雯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良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中联牌大型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洋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中联牌大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喜杰 代理审判员 吕 繁 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