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黄泽荣。 被执行人:潘信金。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泽荣与被执行人潘信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证银行、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状况,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罗俊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