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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与戴春发、盘芹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字第8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 负责人郭玉龙,行长。 被执行人戴春发,农民。 被执行人盘芹姣,农民,(系被执行人戴春发之妻)。 被执行人戴冬发,农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字第8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州县支行

负责人郭玉龙,行长。

被执行人戴春发,农民。

被执行人盘芹姣,农民,(系被执行人戴春发之妻)。

被执行人戴冬发,农民。

被执行人戴银发,农民。

被执行人易晓苹,农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戴春发、盘芹姣、戴冬发、戴银发、易晓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银发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灌执字第8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戴银发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25335.29元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并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莫 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