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那洪镇槎路坡103号。 法定代表人滕忠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富普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号鑫利华商厦3018号房。 法定代表人韦兆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良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富普斯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现因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富普斯电气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富普斯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桂A×××××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喜杰 代理审判员 吕 繁 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