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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甘与陈孔晶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甘。 被执行人陈孔晶。 本院在执行张甘申请执行陈孔晶关于人格权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180元,执行费668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二查”均未发现其有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甘。

执行人陈孔晶。

本院在执行张甘申请执行陈孔晶关于人格权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180元,执行费668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二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陈孔晶尚在服刑。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段缘芳

代理审判员  李克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