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融安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甘。 被执行人陈孔晶。 本院在执行张甘申请执行陈孔晶关于人格权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180元,执行费668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二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陈孔晶尚在服刑。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融安执字第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段缘芳 代理审判员 李克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