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吴新凤与苏格娅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凤。 被执行人:苏格娅。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新凤申请与被执行人苏格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6日将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金沙大道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吴新凤。

执行人:苏格娅。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新凤申请与被执行人苏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6日将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金沙大道339号的阳光新城二组团春江苑7号楼2单元608号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新凤,申请执行人已更换门锁,并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做出的(2013)南市民抗再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罗俊青

审判员  曾石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