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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鸿章与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象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覃鸿章。 被告覃建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鸿章与被告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象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覃鸿章。

被告覃建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鸿章与被告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鸿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覃鸿章负担。

审判员  曾媚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