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象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覃鸿章。 被告覃建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鸿章与被告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鸿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覃鸿章负担。 审判员 曾媚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