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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胡伟、蒋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裁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27号。 代表人郭玉龙,行长。 被执行人胡伟。 被执行人蒋红莲,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裁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州县支行,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27号。

代表人郭玉龙,行长。

被执行人胡伟。

被执行人蒋红莲,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蒋述富,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蒋春,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借款本息75700.48元延期履行利息,被执行人蒋述富、蒋春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春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蒋春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的存款13170元(户名:蒋春,帐号:32×××35,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