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衡桃执字第950号 本院在执行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联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7)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