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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月华与方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61号 原告肖月华,女,住柳州市。 被告方海生,男,住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韦如慧,女,住柳州市广西来宾市,新方创线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肖月华诉方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61号

原告肖月华,女,住柳州市。

被告方海生,男,住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韦如慧,女,住柳州市广西来宾市,新方创线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肖月华诉方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海生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肖月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41.5元,由原告肖月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芷宇

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卢曼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