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韦桂莹。 被执行人:李仕禄。 被执行人:张瑞成。 被执行人:张瑞南。 本院在执行韦桂莹申请执行李仕禄、张瑞成、张瑞南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仕禄于2015年3月2日将本案执行款汇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账户,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李仕禄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