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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连、唐泰熙等与邓芳宣、邓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唐永连。 原告唐泰熙。 被告邓芳宣。 被告邓建华。 被告邓芳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连、唐泰熙与被告邓芳宣、邓建华、邓芳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连、唐泰熙于2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唐永连。

原告唐泰熙。

被告邓芳宣。

被告邓建华

被告邓芳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连、唐泰熙与被告邓芳宣、邓建华、邓芳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连、唐泰熙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永连、唐泰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永连、唐泰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收25元,由原告唐永连、唐泰熙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伟

代理审判员  王颜芳

人民陪审员  秦承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朱智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