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1830号 原告欧某。 被告阮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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