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1293号 原告周利火。 被告陆贵凯。 委托代理人李毅,南宁市西乡塘第二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火与被告陆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火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利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利火负担。 审 判 长 陈 瑜 代理审判员 韦 婷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