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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火与陆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1293号 原告周利火。 被告陆贵凯。 委托代理人李毅,南宁市西乡塘第二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火与被告陆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火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1293号

原告周利火。

被告陆贵凯。

委托代理人李毅,南宁市西乡塘第二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火与被告陆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火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利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利火负担。

审 判 长 陈 瑜

代理审判员 韦 婷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