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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卫生局与翟云姣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灌执裁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熊国军,局长。 被执行人翟云姣,个个体工商户。 灌阳县卫生局作出的灌卫环罚字(201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灌执裁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熊国军,局长。

执行翟云姣,个个体工商户。

灌阳县卫生局作出的灌卫环罚字(201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翟云姣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灌阳县卫生局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翟云姣缴交罚款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翟云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翟云姣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储蓄存款2050元(账号:03×××14,户名:翟云姣,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灌江北路支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新建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