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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与戴春发、盘芹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 负责人郭玉龙,行长。 被执行人戴春发,农民。 被执行人盘芹姣,农民,(系被执行人戴春发之妻)。 被执行人戴冬发,农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灌执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州县支行

负责人郭玉龙,行长。

被执行人戴春发,农民。

被执行人盘芹姣,农民,(系被执行人戴春发之妻)。

被执行人戴冬发,农民。

被执行人戴银发,农民。

被执行人易晓苹,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戴春发、盘芹姣、戴冬发、戴银发、易晓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春发、盘芹姣、戴冬发、戴银发、易晓苹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州县支行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15060.29元。但被执行人戴春发、盘芹姣、戴冬发、戴银发、易晓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戴银发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戴银发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5335.29元(户名:戴银发,帐号:32×××80)至灌阳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良豪

审 判 员  卿秋生

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莫 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