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鱼民一初字第2589号 原告彭孝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韦业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孝生与被告韦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孝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孝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