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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容某。 委托代理人阳睿敏。 委托代理人李水树。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容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容某。

委托代理人阳睿敏。

委托代理人李水树。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容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容某负担。

审 判 长  莫孟林

审 判 员  彭月秀

代理审判员  欧 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朱智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