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执字第23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时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慰金5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国土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农堂文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