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一初字第1943号 原告刘玉婷。 被告刘凯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婷与被告刘凯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婷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刘玉婷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